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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管办召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学习探讨会议
日期:2021-03-26 11:44:24 浏览量: 字号: [ ]

3月17日下午,南浔区公管办组织召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的学习探讨会议,南浔区相关国有企业、高新区及南浔的中介代理机构参加了此次会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于2月26日正式出台,文件从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等七大方面进行全新的定义,重点条款如下: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2.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招标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5.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


6.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介。


7.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8.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9.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10.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11.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


1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 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台应将有关内容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